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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资产评估讲述关于评估机构出庭质证的几点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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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资产评估讲述关于评估机构出庭质证的几点体会

发布日期:2019-11-09 14:45 来源:http://www.0371pg.com 点击:

关于评估机构出庭质证的几点体会


       我国目前普遍存在评估师对出庭接受质证重要性认识不足,评估师出庭率低,有些估价师对出庭接受质证的法律程序不清,缺乏接受质证的专门技巧和心理训练,存在因出庭效果较差而畏惧出庭接受质证的情况。

        近年来,随着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诉讼案件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民事案件中涉及评估的案件日益增多,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结论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许多案件当事人对评估结果的争议往往成为案件审理的焦点。为此对评估机构在司法评估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评估机构,我们更应该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严格按照案件评估程序开展司法案件的评估工作。下面谈一下近年来参加庭审的几点体会。

 一点:评估机构出庭情况分析

        在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中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在实际中评估机构参加出庭的比较少,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是原被告双方对评估结论没有异议。这类评估案件涉及的财产往往价值比较低、品种比较单一,比如一辆轿车、一座房屋、一台设备等,因市场价值比较明确,在评估结论基本和市场价值一致时,评估结论为案件当事人所接受。

二是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不需要出庭的;此类评估案件,双方争议不大,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对评估结论予以接受。

三是在评估机构出具正式报告前已经对初稿进行听证或者已经对异议进行书面答复的。此类评估案件往往价值比较高,涉及的财产品种数量比较多,按照评估程序,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报告前,需向人民法院提供报告的初步意见稿。人民法院技术部门在收到评估机构出具的初步意见稿后,及时将初步意见稿告知有关当事人,组织双方听证,并按规定告知提出书面异议的时间期限。人民法院在收到异议后,将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材料交付评估机构。人民法院根据异议情况和申请人意见,通知评估机构予以书面答复。评估机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及时按照异议项目逐条进行答复,并将答复书面材料交于委托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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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评估机构不愿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限于评估职业性质的不同,评估机构与委托法院路程的远近,涉及评估案件情况的复杂,当事双方争议较大、分歧严重而情绪激烈,以及在出庭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测的因素,实践中,评估机构往往会以评估人员工作繁忙、人身安全问题、畏惧庭审等原因而不愿出庭接受质询。

第二点:评估出庭的准备工作

          评估机构收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要积极准备,及时安排以下几项工作。

1、对评估案件的整体回顾

回顾价格评估结论得出的过程,价格评估依据是否充分,结论是否准确,直接关系到评估人员出庭时的心理活动。因此在出庭质证前,评估价格负责人应当召集出庭的评估人员和相关人员,就价格评估结论得出的过程予以回顾并重新审核。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审核价格评估结论程序是否合法,法律依据是否准确;②单位机构资质及评估人员资格是否在有效期内;③计算有无错误,文字描述是否有不妥之处;④整理有关的依据和证明材料;⑤对可能提出的问题予以假设,对假设问题进行答复并形成书面材料。

2、评估机构资质材料准备

评估人员在出庭前应准备一下几项材料:

①评估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③评估人员资质证书;④法院入册评估机构证书。

3、做好与委托方的沟通工作

评估机构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后,机构安排的评估人员要及时与法院的经办法官进行联系沟通,一方面能够增进了解,拉近距离,消除出庭的紧张感;另一方面,通过沟通可以掌握双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以及在法庭上可能提出的问题,以便充分准备。

4、准备“异议书”的答复材料

按照评估的程序,评估机构在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前应该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意见稿,主办法官将初步意见稿告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初步意见稿,向评估机构提出“异议”书面材料,评估机构收到转交的“异议书”后,针对有异议的项目要认真地逐条进行答复,并形成书面材料提交委托方,同时准备“异议书”的答复材料以备参加出庭质询时使用;

 第三点:参加庭审,接受当事人质询

        因评估案件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备受关注,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不能站在客观的层面上来看待评估机构所出具的结论,常常是站在自身的角度出发,向着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方面提出异议和要求,评估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正是评估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针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和疑问,进行客观的解释和说明,消除当事人对评估价格的真实性的疑虑,化解抵触情绪。

评估人员在参加庭审接受当事人质询时,要做好以下几点;

1、听清提出的问题。在庭审过程中,当事双方就价格评估结论发表观点,这时评估人员要听清当事双方所提出的质疑点,一般经常提问的问题有以下几类:一是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是否在有效期;二是价格评估程序是否有问题。包括委托时间,接收时间,价格基准日的确定,实地勘查时间作业时间,出具报告时间等;三是评估所采用的方法是否合理,依据是否充分;四是价格的采集是否客观真实。

2、严谨慎重回答问题。在法庭上,讲话要掌握一个很重要的原则:重依据和事实,要具有条理性。讲话要按照原定的书面稿内容,涉及到概念性问题的回答,必须按有关文件依据作答,不能信口开河。

3、巧妙回避一些“假设”问题。在法庭上,有些当事人聘请的律师提问时常用“假如”、“如果”这样的词语,在回答这类回题时要巧妙回避,以免掉入陷阱,使得评估结论的采信度降低。

第四点:出庭费用

    评估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法院通知评估人员参加庭审,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评估人员作为鉴定人出现在法庭上,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1号)第二章第六条“(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规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的规定,评估机构应该收取相关的一些费用。而在实际出庭过程中,这方面的费用很少能够收取,这对评估人员参加庭审的积极性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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