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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16种情形应进行资产评估,10种情形可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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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16种情形应进行资产评估,10种情形可不评估

发布日期:2018-08-30 11:22 来源:http://www.0371pg.com 点击:


 总 则


一 爲进一步标准省属企业资产评价管理任务,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价管理暂行方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价项目备案任务指引〉的告诉》(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结合省属企业实践,制定本指引。




二 本指引适用范围爲省属企业及其拥有实践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三 省国资委担任省属企业资产评价监管任务,次要职责包括: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省属企业资产评价管理任务制度;


(二)对省政府或省国资委同意经济行爲触及的资产评价项目停止核准或备案;


(三)指点省属企业的资产评价管理任务;


(四)对企业资产评价项目根本状况停止统计剖析;


(五)对企业贯彻执行资产评价管理制度以及资产评价项目审核备案等评价管理任务状况停止监视反省;


(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则的其他职责。




 四 省属企业担任本企业资产评价管理任务,次要职责包括:


(一)树立健全企业外部评价管理制度和任务体系;


(二)对企业同意经济行爲触及的资产评价项目停止备案;


(三)指点子企业的资产评价管理任务;


(四)标准管理资产评价任务档案;


(五)对本企业资产评价项目根本状况停止统计剖析;


(六)按规则向省国资委报告评价管理有关任务状况;


(七)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则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资产评价任务要求




五 企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该当对相关资产停止评价:


(一)全体或许局部改建爲无限公司或许股份公司;


(二)兼并、分立、破产、解散;


(三)转让所持企业产权;


(四)增资;


(五)减资;


(六)转让、置换非货币资产;


(七)以非货币资产对外出资;


(八)以非货币资产归还债权;


(九)对外租赁资产;


(十)涉讼资产处置;


(十一)收买其他企业产权;


(十二)对其他企业增资;


(十三)收买非货币资产;


(十四)承受非货币资产出资;


(十五)承受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六)法律法规、制度规则、企业章程规则的其他需求停止资产评价的行爲。




六 企业发作下列行爲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停止评价:


(一)经同意对所持企业产权或资产无偿划转;


(二)国有股东转让或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上市公司施行股票增发或股票回购,可以不对上市公司停止评价;


(三)省属企业与其独资子企业或其独资子企业之间施行兼并或资产(产权)置换;


(四)国有独资企业与其独资子企业或其独资子企业之间施行兼并或资产(产权)置换;


(五)企业与其间接、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间接、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企业产权;


(六)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未发作变化的企业增资或减资;


(七)国有全资企业原股东增资或减资;


(八)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增资;


(九)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


(十)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对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增资。


国有全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国有资本出资构成的企业。


以下行爲触及多方股东或债务人权益的,按规则不对相关资产停止评价时应事前依照《公司法》、企业章程等法律法规实行相应决策顺序。




七 企业发作第五条所列经济行爲时,准绳上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评价机构停止评价,详细按以下情形委托:


(一)企业发作全体或许局部改建爲无限公司或许股份公司、兼并、分立等经济行爲时,触及的资产评价项目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经出资人赞同,也可以由企业委托。


(二)企业发作转让所持企业产权经济行爲时,触及的资产评价项目由转让方委托。


(三)企业发作增资,减资,转让、置换非货币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出资、归还债权,对外租赁资产等经济行爲时,触及的资产评价项目由企业委托。


(四)企业发作收买其他企业产权、非货币资产,对其他企业增资,承受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等经济行爲时,触及的资产评价项目普通由收买方或承受方委托。


(五)企业发作破产、解散、涉讼资产处置等经济行爲时,按有关规则,触及的资产评价项目辨别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和人民法院委托。


(六)资产评价项目经济行爲单方均爲国有及国有控制企业时,经协商分歧,可以共同委托评价。




八 企业选聘评价机构该当依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调整改良中介机构选聘任务的告诉》(鲁国资董监字〔2015〕2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委托山东产权买卖中心无限公司代理中介机构选聘任务的告诉》(鲁国资董监字〔2016〕1号)等规则停止。同时,评价机构该当具有下列根本条件:


(一)恪守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则,近3年内没有守法、违规执业记载;


(二)具有与评价对象相顺应的资质条件和专业人员;


(三)与评价委托方、被评价企业及相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四)关联方未向同一经济行爲提供审计、征询等业务效劳;


(五)除可以共同委托情形外,未承受同一经济行爲买卖对方的委托。




九 资产评价项目基准日准绳上爲经济行爲同意日的上月末,并该当尽能够接近经济行爲的施行日期。




十 触及对企业价值停止评价的资产评价项目,企业该当委托审计机构停止专项审计,提供与经济行爲相应的评价基准日审计报告。其中,对经济行爲施行后企业国有权益比例降低的资产评价项目,应提供三年一期的专项审计报告。触及参股权转让不宜独自停止专项审计的,该当获得转让标的企业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国有独资企业改爲国有独资公司的,可以提供企业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十一 对触及国有股东权益变化的国有资产评价项目,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在核准或备案前该当对评价后果停止公示,公示工夫爲7个任务日,公示地点准绳上爲评价委托方和被评价企业。依据有关制度规则,评价后果不宜对外披露的,可以在企业外部公示或不停止公示。




第三章 资产评价项目核准与备案




十二 省政府同意的经济行爲以及省国资委同意的企业公司制或股份制改建、兼并、分立、转让企业产权、增资、与上市公司停止资产重组等经济行爲,触及的资产评价项目由省国资委担任核准;省国资委同意的其他经济行爲,触及的资产评价项目由省国资委担任备案。


省属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同意的各类经济行爲,触及的资产评价项目由省属企业担任备案。




十三 资产评价项目核准或备案前,企业该当逐级对评价报告停止审核。需求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价项目,省国资委派驻省属企业财务总监应出具独立审核意见。



十四 资产评价项目核准与备案按以下顺序停止:


(一)企业该当在评价基准日起9个月内将核准或备案请求资料逐级上报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


(二)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按规则顺序对评价报告停止审核。其中,省国资委担任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价项目以及省属企业担任备案的严重资产评价项目,该当依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价项目专家评审方法的告诉》(鲁国资产权〔2016〕3号)规则,组织评审专家停止审核,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对资产评价项目作出核准(备案)或不予核准(备案)的决议。


(三)资产评价项目核准或备案任务该当在20个任务日内完成,因评价报告存在成绩需求整改的,完成时限相应顺延。


(四)经审核发现评价报告存在成绩的,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应向企业反应书面意见。企业该当在10个任务日内将书面整改意见、评价补充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省国资委或省属企业停止重新审核。




十五 企业请求资产评价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该当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资产评价项目核准或备案请求文件,以及相应的《资产评价项目核准请求表》或《国有资产评价项目备案表》;


(二)与资产评价项目相应的经济行爲同意文件或无效资料;


(三)资产评价项目触及的资产重组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


(四)资产评价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包括评价报告、评价阐明、评价明细表、评价报告附件、收益法评价计算表格等,触及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价的资产评价项目,还应包括土地运用权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价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各类评价明细表和计算表格电子文档该当爲包括计算链接的Excel格式文档);


(五)评价委托方、被评价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产权注销证(表);


(六)资产评价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七)评价业务委托合同;


(八)企业逐级对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九)由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价项目,报送派驻财务总监对评价报告的审核意见;


(十)经济行爲施行按规则需求对被评价企业法定代表人停止经济责任审计的,报送相关审计意见;


(十一)对需求公示的资产评价项目,评价后果公示完毕后,报送公示状况的阐明、公示文本及公示照片;


(十二)其他需求提交的资料。




十六 省国资委、省属企业核准或备案资产评价项目,该当要点审核下列事项:


(一)资产评价项目所触及经济行爲的同意状况,经济行爲该当合法、无效,评价目的与经济行爲同意状况分歧;


(二)评价报告与有关审计报告的衔接状况;


(三)评价范围的完好性,以及与经济行爲同意状况的分歧性;


(四)评价基准日选取的合规性;


(五)评价报告格式和内容的合规性;


(六)评价价值类型、评价假定、评价办法、评价模型、评价技术参数、预测数据的合规性、合感性;


(七)评价根据的真实性、合感性、充沛性,相关企业该当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材料及消费运营管理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好性做出书面承诺;


(八)评价顺序实行的标准性;


(九)评价计算的准确性;


(十)评价结论的公允性;


(十一)评价特别事项披露和处置的完好性、合规性;


(十二)评价报告附件的完好性、相关性、真实性;


(十三)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评价资历证明的合规性;


(十四)其他影响评价管理标准性和评价后果公允性的事项。




十七 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价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表是企业操持产权注销、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十八 企业停止与资产评价相应的经济行爲时,该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价后果爲作价参考根据。




十九 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价后果运用无效期爲自评价基准日起1年。




第四章 监视管理




二十 省属企业该当依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树立产权管理事项报告制度的告诉》(鲁国资产权〔2013〕3号)要求,按时向省国资委报送所备案的企业资产评价项目根本状况,并于年度终了30个任务日内报送本企业资产评价项目的统计剖析材料。




二十一 省国资委活期对省属企业资产评价管理任务停止反省,要点反省企业贯彻执行资产评价管理制度状况和外部评价管理任务运转状况,并对省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价项目停止抽查,反省后果以适当方式通报省属企业。




二十二 依据《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价报告质量评价规则的告诉》(鲁国资产权字〔2016〕33号)规则,省国资委、省属企业该当对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质量停止评价。省国资委活期发布评价后果,评价报告质量评价后果作爲选聘评价机构的重要根据。




第五章 任务责任




二十三 企业该当依照有关规则停止资产清查,核实账务,及时向评价机构提供有关状况和材料,并对所提供状况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好性担任,不得藏匿或虚报资产。




二十四 企业该当严厉恪守评价管理规则,配合评价机构展开任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评价机构的正常执业行爲,不得与评价机构串通评价作价。




二十五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通报批判并责令矫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相应的经济行爲有效:


(一)该当停止资产评价而未停止评价;


(二)延聘不契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价机构从事资产评价业务;


(三)向评价机构提供虚伪状况和材料,或许与资产评价机构串通作弊招致评价后果失实的;


(四)该当操持核准、备案而未操持。




二十六 企业在资产评价中发作违规行爲,形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负有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则追查责任。




二十七 受托评价机构该当恪守企业国有资产评价法律法规以及评价执业原则,组织具有充沛专业胜任才能的任务人员承当评价业务,独立、客观、公正地停止资产评价,并对其出具的评价报告担任。


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质量评价后果爲较差层次或累计两次评价后果爲普通层次,对资产评价项目反省任务不予配合,或许违规执业遭到处分的,省国资委和省属企业按有关规则取消该评价机构备选库资历,不再委托该评价机构及其当事人从事资产评价业务。评价机构当事人爲评审专家库成员的,取消其专家资历。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八 国有参股企业发作第五条所列经济行爲时,国有股东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该当在股东会、董事会上提议并表决赞同停止资产评价。




二十九 境外企业在境外发作相关经济行爲时,可以延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经历和良好信誉的专业机构对标的物停止评价或估值。评价或估值报告及相关附件、阐明等材料爲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文本。




三十 各省属企业该当制定外部资产评价管理制度,报省国资委备案。




三十一 省直部门管理企业的资产评价管理任务参照本指引执行。其中,省教育厅(省属初等院校)、省司法厅(戒毒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价项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三十二 本指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无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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